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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違反本法之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公司、商號名稱。
  2. 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其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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