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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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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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90331 制定)
對於違反本法之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公司、商號名稱。 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其經營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撤銷名詞
(08903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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