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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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核發之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由該非資位現職人員所屬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發給;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發給,其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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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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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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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