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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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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位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其最後在職時薪級,按第三條計算基準之金額,給與遺族相當於六個基數之殮葬補助費。
  2. 2.前項人員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機構具領殮葬補助費辦理喪葬事宜,如有餘額,應歸屬國庫。
  3. 3.第一項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無親友協助辦理喪葬事宜,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亦未能來臺灣地區辦理,或在臺灣地區以外有無遺族未明時,得由原服務機構先行具領殮葬補助費,辦理喪葬事宜;如有餘額,得由其遺族自第一項人員死亡時起五年內請領,逾期未請領者,歸屬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34條,其包含了關於非資位現職人員在職死亡後的相關規定。根據第一項,如果非資位現職人員在職死亡,則根據其最後在職時的薪級,按照計算基準給予遺族相當於六個基數的殮葬補助費。第二項則規定,如果這些人員既無遺族又無遺囑指定用途,那麼原服務機構應該具領殮葬補助費來辦理喪葬事宜,而餘額則應歸屬國庫。最後,第三項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無親友協助辦理喪葬事宜,則其居住大陸地區的遺族也未能來臺灣地區辦理或者在臺灣地區以外的地方也沒有遺族,這時可以由原服務機構先行具領殮葬補助費來辦理喪葬事宜,而餘額則需在一定時限內請領,否則歸屬國庫。 參考資料: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事訴訟法 舉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確認法律關係的訴訟,必須確定原告是否有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因此這條規定了對確認證書真偽及有效的訴訟。這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34條的情況類似,其中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原服務機構可以先行具領殮葬補助費,而餘額則需在一定時限內請領,逾期未請領者,則歸屬國庫。

  • 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遺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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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 34 條規定:「非資位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其最後在職時薪級,按第三條計算基準之金額,給與遺族相當於六個基數之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