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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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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資位現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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