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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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資位現職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 2.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3.汽車駕駛人員年齡最高不得超過六十歲,滿六十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 4.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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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6條,其中第1條規定非資位現職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此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辦法,並且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來解釋此條款在實際運作上的適用情形。 第二條規定有關特殊性質職務者屆齡退休年齡的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這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交通部的相關法規,以及降低退休年齡的具體情況,作為解釋這個條款的依據。 第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員的最高退休年齡為六十歲,滿六十歲者應予屆齡退休。這條款可以參考交通部規定有關汽車駕駛人員退休年齡的相關法規,並適用於相關的汽車駕駛人員退休案例。 第四條則是關於屆齡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期的規定,根據出生月份的不同有不同的適用時間。這條款可以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相關的規定與適用案例,作為解釋此條款的依據。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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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