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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資位現職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2.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 汽車駕駛人員年齡最高不得超過六十歲,滿六十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4. 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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