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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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資位現職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殘廢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二、逾延長病假期限尚未能治癒。
- 2.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 三、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 3.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心神喪失、身體殘廢,係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為準;所稱身體衰弱,係指請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必須繼續治療;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 4.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係指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 5.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係指有具體事蹟,並須以三次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為限;所稱積勞成疾,係指其職責繁重,足以造成此項傷病之發生。
- 6.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險,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
- 7.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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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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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 核名詞
- 因果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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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