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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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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七條
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屬實者,得申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
前項准予復用人員,經發現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時,應予命令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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