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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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退休之人員按下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一、合於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而任職年資未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已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請退休,其年齡未滿五十歲且具有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領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一次退休金數額加一倍發給。 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並核准增給月退休金數額,其增給部分,以不超過原數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任職未滿十年者,其一次退休金部分,給與十個月退休金數額。 三、依第七條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經准復用後,復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命令退職者,按其復用年資,給與一次退休金,並得接算前資,核給月退休金。但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命令退休者,其復用後接算前資不滿十年者,不給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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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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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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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