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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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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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