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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退休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退休金;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退休金百分之二點五;超過二十年至三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百分之一點五;超過三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2. 前項畸零任職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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