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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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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資位現職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2.前項第二款所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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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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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通緝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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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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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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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 13 條規定:「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