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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其撫卹金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十二個月撫卹金,超過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 (二)月撫卹金: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三十,超過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情形,撫卹金之計算基準:任職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之一次撫卹金;其年資畸零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最多以四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三、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情形,撫卹金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撫卹金。 (二)月撫卹金:任職滿十年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任職未滿一年之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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