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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領撫卹金或撫慰金,應填具撫卹金或撫慰金申請書,並附具死亡有關之證件及撫卹金或撫慰金受領印鑑,有繳驗其他證件之必要者,應附繳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報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准。
  2. 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人有數人時,得由各該領受人共同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中一人或二人為代表人,出據具領。
  3. 前二項申請書、委託書之格式,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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