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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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終止領受權之情形時,應由本人或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證書,報請給與機構註銷或更正: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謄本。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 三、不在學者,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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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 25 條,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終止領受權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證書,報請給與機構註銷或更正。 1. 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應檢具戶籍謄本。 2. 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 3. 不在學者,應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收取月撫卹金的遺族再婚,需要檢附配偶的戶籍謄本作為證明文件,以便向給與機構申請註銷或更正撫卹金領受權。
- 註銷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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