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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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有喪失、停止、終止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之情形者,應據實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有冒領或溢領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情事時,由撫卹金或撫慰金給與機構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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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遺族有喪失、停止、終止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之情形者,應據實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有冒領或溢領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情事時,由撫卹金或撫慰金給與機構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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