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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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核發之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由該非資位現職人員所屬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發給;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發給,其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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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7條的規定,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的核發由該非資位現職人員所屬總機構或其授權機構負責。如果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則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負責發給,如果其上級機構也發生裁併、裁撤或民營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發給。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7條作為參考,根據法條規定,退休金等各項津貼的發放與機構改組、裁併等情況有關。這項規定保障了非資位現職人員在各種情況下都能夠順利領取應得的退休福利。
- 核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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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