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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發之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由該資位現職人員所屬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發給;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發給,其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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