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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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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具有下列任職年資者,得合併計算: 一、曾任政務人員、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未領退職金、退休金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實出具證明。 二、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 三、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職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退職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或機構核實出具證明。 四、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休俸,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 五、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或在職死亡,其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年資,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或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退除給與,經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或其曾任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退除給與,經內政部核實出具證明。 六、曾任本機構曾任臨時員工未領取退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合併任職年資之規定,於軍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曾經申請發還本人原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費用,或已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3. 3.第一項第六款合併任職年資之規定,於轉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時,應依各該退職(休、伍)法令及撫卹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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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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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名詞
  • 銓敘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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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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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 28 條規定:「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具有下列任職年資者,得合併計算: 一、曾任政務人員、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