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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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其補償標準依第九條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 一、配合建設工程,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 二、建設工程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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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其補償標準依第九條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 一、配合建設工程,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 二、建設工程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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