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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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者,民間機構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如經通知後未參與協議、協議後未成立或未於協議成立後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民間機構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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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7條,當工程需要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民間機構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及其他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如果經通知後未參與協議、協議後未成立或未於協議成立後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則民間機構應依據法律第18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7條 (100.01.01) 舉例:例如,當民間機構需要進行交通建設或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的工程,但需要穿越某些土地時,根據上述法條,民間機構應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如果協議未成立或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則民間機構應依法處理。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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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