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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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專用道供陸上非軌道運輸之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行駛,禁止其他車輛進入。但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職務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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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大眾運輸專用道供陸上非軌道運輸之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行駛,禁止其他車輛進入。但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職務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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