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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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交通需求條件之一: 一、交通尖峰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達六十車次以上。 二、連續十二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總計達四百車次以上。 三、基於改善車流秩序及行車安全需要設置之公車捷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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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