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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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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應於各項交通系統或工程之規劃施作階段,預留大眾運輸系統必要之共構空間。
  2. 2.前項之交通系統或工程,包括道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鐵(公)路車站、捷運車站、轉運站、航空站、港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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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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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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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應於各項交通系統或工程之規劃施作階段,預留大眾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