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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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內政部警政署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資料登載於機關網站公告之。
- 2.鐵路主管機關及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易肇事路段或平交道資料登載於機關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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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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