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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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潛勢資料公開後,各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參考潛勢資料,建置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庫,並提出改善計畫據以實施。
- 2.前項各機關應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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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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