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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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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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