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 1.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 2.各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 3.前二項所規定之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
回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