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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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始憑證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指自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 2.前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 3.第一項第三款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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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