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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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 2.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16條規定,工程完竣後須經交通部派員履勘並核准才能營運,開工竣工也須依核定期限或申請展期。
Q · 鐵路蓋好了就能馬上載客嗎?
不行。要先經交通部履勘核准
依鐵路法第16條,鐵路工程完竣後必須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實地勘驗安全與設施),經核准後才能營運。工程竣工只是「蓋好了」,履勘核准才是「拿到載客許可」。此外,開工與竣工須依交通部核定的期限進行,因故無法如期者應申請核准展期。
白話解讀
新路線通車那天,新聞會拍剪綵、拍第一班車滿載乘客。但很少人知道,在那一刻之前,有一道你看不見的關卡決定了這條鐵路能不能載人。鐵路工程蓋好了不等於可以開門營運,必須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實地勘驗安全與設施是否合格),核准之後才准載客。沒有這道核准就營運,等於違法上路。對搭車的你來說,這條看似在管業者的程序條文,其實是你每次搭乘的安全底線:你買票上車的那一刻,背後一定有一張履勘核准文件存在。對地方鐵道、輕軌、觀光鐵路的業者來說,「竣工」和「可營運」之間還隔著這道關,趕工通車不等於就能收錢。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16條為鐵路興建與營運啟動的程序性規範,確立兩道關卡:一是開工、竣工須依交通部核定期限,逾期須經核准展期;二是工程完竣後須經交通部派員履勘並核准,始得載客營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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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鐵路蓋好了為什麼還不能馬上載客?
因為依鐵路法第16條,全線或一段工程完竣後,必須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實地勘驗安全與設施),經核准後才能營運。工程竣工只是蓋好了,履勘核准才是拿到載客許可。內行人提示:很多新路線卡通車的真正原因不是工程沒完成,而是履勘有項目沒過,要問才知道。
Q2工程趕不上核定期限怎麼辦,會被罰嗎?
依第16條,因故不能在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應主動向交通部申請核准展期。重點是核准不是報備,要獲准才算數。內行人提示:發現可能延誤就提前申請,比拖到逾期才補申請正當得多;核定期限有法律約束力,放著不管就是逾期違規。
Q3鐵路履勘是什麼?
交通部派員到完工的鐵路實地勘驗安全與設施是否合格的程序,是載客營運前的最後把關。
Q4鐵路法第16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鐵路興建的開工竣工期限、逾期展期核准,以及工程完竣後須履勘核准才能營運。
Q5竣工和可營運差在哪?
竣工是承包商與業主間的工程驗收,可營運要再過交通部履勘核准這一關,兩者層級不同。
Q6展期核准和報備差在哪?
展期要交通部核准、要獲准才算數;報備是單方通知。第16條要的是核准。
Q7鐵路工期趕不上怎麼辦?
於核定期限屆至前,備齊無法如期的事由向交通部申請核准展期,不可放任逾期。
Q8鐵路完工後怎麼開始營運?
工程完竣→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實地勘驗安全與設施→核准→始得載客營運。
Q9履勘沒過要怎麼處理?
依履勘指出的不合格項目補正缺失,再重新報請履勘,核准後才可營運。
Q10民眾怎麼查某條鐵路為何不通車?
向交通部或鐵路主管機關查詢該路線履勘狀態與卡關項目,比泛問進度更能逼出真因。
Q11鐵路法履勘 vs 大眾捷運法履勘差在哪?
捷運系統建設與履勘適用大眾捷運法第15條的特別規定,鐵路適用鐵路法第16條,屬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
Q12工程竣工 vs 履勘核准哪個是營運門檻?
履勘核准才是。竣工只代表工程完成,未經履勘核准營運即屬違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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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性質 | 效果 |
|---|---|---|
| 工程竣工 | 承包商與業主間的工程驗收 | 工程完成,但不等於可營運 |
| 履勘核准 | 主管機關對公共安全的把關 | 通過後始得載客營運 |
| 展期核准 | 逾期前向交通部申請的期限變更 | 獲准才合法延後,否則逾期違規 |
性質
- 工程竣工
- 承包商與業主間的工程驗收
- 履勘核准
- 主管機關對公共安全的把關
- 展期核准
- 逾期前向交通部申請的期限變更
效果
- 工程竣工
- 工程完成,但不等於可營運
- 履勘核准
- 通過後始得載客營運
- 展期核准
- 獲准才合法延後,否則逾期違規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461220 制定)
鐵路在橫斷交通頻繁之道路處,應築天橋或隧道,次要處,設遮斷裝置,並派人守望,其他平交道及須防危險之處,應為相當之安全設備。
(0670714 全文修正)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依限期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
(1030530 修正)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惟於營運前之興建、測試階段均有行車需要,如限制於履勘前不得行車,顯與實際不符,且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係就未經履勘核准而為「營運」者,處以罰鍰,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為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二、又鑑於履勘係確認鐵路機構營運安全之重要機制,故未經履勘核准前,任何搭載乘客之行為均應禁止。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鐵路在橫斷交通頻繁之道路處,應築天橋或隧道,次要處,設遮斷裝置,並派人守望,其他平交道及須防危險之處,應為相當之安全設備。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依限期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
一、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惟於營運前之興建、測試階段均有行車需要,如限制於履勘前不得行車,顯與實際不符,且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係就未經履勘核准而為「營運」者,處以罰鍰,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為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二、又鑑於履勘係確認鐵路機構營運安全之重要機制,故未經履勘核准前,任何搭載乘客之行為均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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