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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