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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准展期。
  2.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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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amayuki66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一項罰則 第67條第1項第1款 第二項罰則 第66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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