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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17 條(電化鐵路之電能供應機構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准,得由鐵路機構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2. 前項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於空中、地下、水底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而有實際損失時,應由鐵路機構付予相當補償;其工程鉅大者,並應經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同意,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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