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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設置管線、溝者,應備具工程設計圖說徵得鐵路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其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2. 已設置之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除或遷移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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