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28 條(申請興建地方營、民營鐵路之應備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一、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計畫書。 三、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五、損益估計表。 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一、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計畫書。 三、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五、損益估計表。 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