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監督
>
鐵路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 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建築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管理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 §2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運送 §4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安全 §5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65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7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