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 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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