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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鐵路法31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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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等工程之設施,應先與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 31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興建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時,須先與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

Q · 鐵路工程要跨馬路、過河川,要先申請嗎?

要。須先與主管機關協調或備案

依鐵路法第 31 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興建若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工程設施,必須「先」與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道路歸公路主管機關、河川溝渠歸水利主管機關,鐵路業者不能單方決定怎麼跨、怎麼穿;未經協調逕行施工,可能被要求停工、變更設計甚至拆除重做。

白話解讀

一條鐵路要從 A 蓋到 B,幾乎不可能完全不碰到別人的東西:它會穿過馬路、跨過河川、壓過溝渠、和橋樑交會。這條規定的核心很簡單但很重要:地方營、民營和專用鐵路在興建時,只要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這些工程設施,必須「先」和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不能自己埋頭就蓋。為什麼這一句這麼關鍵?因為道路歸公路主管機關、河川溝渠歸水利主管機關,鐵路業者沒有權力單方面決定怎麼跨、怎麼穿。沒先協調就動工,輕則被勒令停工、拆除重做,重則整段工程白費。看懂這條,你就明白為什麼台灣的軌道工程動輒延宕:真正卡住進度的,往往不是工地的鋼筋水泥,而是一張張要先談妥的跨機關同意。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31 條為鐵路興建的跨機關協調規範: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在興建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工程設施時,須於施工前與各該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藉以整合鐵路路權需求與既有公共設施的安全與機能。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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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鐵路工程要穿過馬路或河川,需要另外申請嗎?

要。依鐵路法第 31 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興建時,只要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的工程設施,都必須先和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道路歸公路主管機關、河川溝渠歸水利主管機關,鐵路業者不能單方決定。這道協調要做在施工之前,事後補辦的代價往往是停工甚至拆除重做。

Q2沒先協調就動工會有什麼後果?

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停工、變更設計甚至拆除已施作部分,業者不只白做工,若影響行水安全或交通還可能衍生其他責任。鐵路許可不會自動蓋過道路、水利主管機關的權限,協調是實質審查而非蓋章了事。

Q3鐵路法第 31 條是什麼?

規範鐵路興建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時,須先與主管機關協調或備案的前置義務。

Q4協調和申請備案差在哪?

協調是與主管機關議定設計、對方可實質要求變更;備案偏向報請存查,多用於影響較輕的工程。

Q5什麼叫『有關主管機關』?

依交會設施而定:道路歸公路主管機關、河川與溝渠歸水利主管機關。

Q6本條適用哪些鐵路?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國營鐵路另有準用規定。

Q7鐵路興建跨越道路河川怎麼辦理協調?

盤點交會點 → 向公路/水利主管機關提協調或備案 → 納入安全要求 → 完成後再施工。

Q8協調要準備什麼資料?

交會點工程設計圖、交通維持計畫、行水斷面影響評估等,視主管機關要求補件。

Q9協調該在什麼階段做?

路線規劃最早期就做,越晚改線代價越高,定案後才談判最不划算。

Q10被勒令停工或拆除怎麼辦?

先停止影響安全的工項、補辦協調或備案,不服處分可於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

Q11第 31 條協調 vs 第 28/29/30 條核准立案差在哪?

28/30 是『能不能興建』的核准立案;31 是興建中『跨他人設施』的個別協調,兩者都要做。

Q12第 31 條 vs 第 14 條(道路相交)差在哪?

14 條規範交會處要設立體交叉或平交道(實體規範);31 條規範動工前要先協調(程序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協調申請備案
適用情境與既有道路/河川設施有實質衝突,需雙方議定設計影響較輕、依規範報請主管機關存查
主管機關角色可實質要求變更設計或改線以審查存查為主
時點施工前施工前

協調

適用情境
與既有道路/河川設施有實質衝突,需雙方議定設計
主管機關角色
可實質要求變更設計或改線
時點
施工前

申請備案

適用情境
影響較輕、依規範報請主管機關存查
主管機關角色
以審查存查為主
時點
施工前

立法沿革 2

(0461220 制定)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各款書類、圖說等,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興工: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書。   二、各項工程及機車車輛圖式說明書。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   四、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五、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其餘款續收期限。   六、管理組織之系統及規程,如係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姓名。   七、高級職員姓名及其資歷。

(0670714 全文修正)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工程之設施,應先與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461220 制定)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各款書類、圖說等,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興工: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書。   二、各項工程及機車車輛圖式說明書。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   四、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五、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其餘款續收期限。   六、管理組織之系統及規程,如係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姓名。   七、高級職員姓名及其資歷。

(0670714 全文修正)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工程之設施,應先與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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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31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工程之設施,應先與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