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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鐵路法37因公益之必要辦理聯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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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37條賦予交通部公益指揮權:平時得通知辦理聯運,緊急需要時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Q · 政府可以強制民營鐵路把車調出去用嗎?

緊急需要時可以,依鐵路法第37條撥車濟運

依鐵路法第 37 條,交通部在「緊急需要」時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命令鐵路調出車輛支援救急;在「公益必要」時則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運具辦理聯運。前者是徵用層級的強制指揮,後者帶有要求性質。鐵路屬公用事業,這種公共義務是它和一般生意最大的差別,業者配合所生合理成本可循補償途徑主張。

白話解讀

平常各家鐵路各跑各的,但法律裡藏了一個開關,能在必要時把它們串起來,甚至強制徵調。依這條,交通部基於公益必要,可以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跟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不同運具接力、整合票證與運送);而一旦遇到緊急需要,交通部更可以「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也就是命令鐵路調出車輛去支援救急。這是一種國家在公益與緊急狀態下,對私營運輸資源的指揮與徵用權。對業者來說,這意味著你的車隊在關鍵時刻不完全是你的;對社會來說,這是災害或重大事件時維持運輸命脈不斷的法律後盾。你以為鐵路只是生意,這條告訴你它同時是國家可動員的戰略資源。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37 條為公用事業公益指揮規範,賦予交通部兩層權力:平時為公益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緊急需要時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構成國家對私營運輸資源整合與徵用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真的可以強制民營鐵路把車調出去用嗎?

在「緊急需要」時可以。鐵路法第37條明文,交通部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這是基於公益的指揮徵用權。平時的聯運則是基於公益必要由交通部通知辦理。鐵路屬公用事業,這種公共義務是它和一般生意最大的差別;業者能做的不是抗拒義務本身,而是就配合所生的合理成本與補償去主張,把焦點放在衡平而非要不要配合。

Q2聯運是兩家公司自己談的,跟政府有什麼關係?

商業上的聯運確實常由業者協商,但鐵路法第37條讓交通部在公益必要時可以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運具辦理聯運,帶有要求性質,不純然是自由協商。面對交通部以公益為由促成的聯運要求,業者立足點和拒絕一般商業邀約不同,重點應放在執行方式與條件的協商,而非是否參與。

Q3撥車濟運被指定後業者有補償嗎?

撥車濟運重在即時配合,無事前申請時效。業者因相關處分受有損失而欲爭執或請求補償,依個案性質循訴願或損失補償程序辦理;對處分不服者,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配合期間應留存投入車輛、人力與成本紀錄,作為主張合理補償的依據。

Q4鐵路法第37條是什麼?

賦予交通部公益必要時通知辦理聯運、緊急需要時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的公益指揮與徵用權,是國家整合私營運輸資源的法律基礎。

Q5撥車濟運和聯運差在哪?

聯運門檻是公益必要、屬通知、可跨公路水運空運;撥車濟運門檻是緊急需要、屬強制指定、限鐵路調車救急。

Q6什麼叫公用事業的公共義務?

具公用性質的事業在公益或危難時須配合國家指揮、整合甚至被徵調資源的義務,鐵路屬之。

Q7撥車濟運的緊急需要怎麼認定?

由交通部就災害或重大事件造成的運輸中斷與救急迫切性判斷,屬公益必要之上的更高門檻。

Q8被指定撥車的業者該怎麼因應?

確認指定依據與範圍 → 配合義務同時留存車輛人力成本紀錄 → 評估必要性與衡平 → 不服循行政救濟。

Q9撥車濟運的損失怎麼補償?

依個案性質循訴願或損失補償程序,以留存的投入成本紀錄為據主張合理補償。

Q10受困地區怎麼申請撥車濟運?

透過地方政府或災害應變體系向交通部反映運輸需求規模,提供受困人數、地點、急迫程度等具體資訊。

Q11對撥車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保存文件,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因處分受損者另循損失補償程序。

Q12撥車濟運 vs 鐵路法第5條徵用差在哪?

第5條強調鐵路資產非依法律不得徵用扣押;第37條正是那個「依法律」的徵用授權,兩條一守一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聯運撥車濟運
啟動門檻公益上之必要緊急需要
法律性質通知辦理(帶要求性質)指定(強制徵用)
對象範圍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空運任何鐵路
核心目的整合不同運具、票證與運送緊急調車支援救急
介入強度較低最高

聯運

啟動門檻
公益上之必要
法律性質
通知辦理(帶要求性質)
對象範圍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空運
核心目的
整合不同運具、票證與運送
介入強度
較低

撥車濟運

啟動門檻
緊急需要
法律性質
指定(強制徵用)
對象範圍
任何鐵路
核心目的
緊急調車支援救急
介入強度
最高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61220 制定)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之,增減時亦同。

(0670714 全文修正)

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61220 制定)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之,增減時亦同。

(0670714 全文修正)

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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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37 條規定:「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