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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2. 國營鐵路,由主管機關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主管機關監督。
  3. 本法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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