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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
  2. 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
  3. 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4. 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5.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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