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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49 條(旅客無票乘車之補票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2.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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