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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鐵路法49旅客無票乘車之補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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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2. 2.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 49 條規定旅客無票乘車補收票價,無正當理由再加收最多五成;託運申報不符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差額。

Q · 搭火車逃票被抓,最多會被加收多少?

補原票價,再加收最多五成

依鐵路法第 49 條,旅客無票或持失效票須補收原票價;若無正當理由,鐵路機構得再加收票價百分之五十,這個五成是法定上限。若有正當理由(如售票機故障),連這五成都可免除。此為民事性質的補收,不是上萬元的行政罰鍰。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被查到無票乘車,會被站務員獅子大開口。其實不會。鐵路法第49條把上限寫死了:你要補的是原本該付的票價,外加最多五成,而且只有「無正當理由」才加收,這個五成是天花板,站務員喊不出更高的數字。這條同時管另一件你可能沒想過的事:你託運貨物時申報的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果灌水或亂寫,鐵路機構有權當場開箱檢驗,查出不符、運費被你少付了,最多補收四倍差額。一邊是搭車的你,一邊是寄貨的你,這條法律在兩種情境都劃了一條金額紅線:補多少、加多少,都有法可循,不是任人喊價。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49 條為鐵路運送的金額上限條款,分兩種情境設定紅線:旅客無票或持失效票時補收票價並得加收至多百分之五十;託運人申報運送物名稱、性質或數量有疑義經檢驗不符、致運費不足時,補收四倍以下差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搭火車忘了買票被查到,會留下不良紀錄嗎?

不會留前科。鐵路法第49條的加收是民事性質,補原票價加最多五成,繳了就結束,不是刑事犯罪也不是行政罰。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有正當理由(售票設備故障、列車提早進站來不及買),可以當場主張免加收那五成,但你得提得出證據,事後再講通常沒用。

Q2票價的五成是固定要加的嗎?

不是。條文寫「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重點在「得」和「無正當理由」。有正當理由就不加,鐵路機構也有裁量空間。內行人提示:「得加收」代表這是鐵路機構的權利不是義務,態度好、肯配合的旅客常常只補票價就放行,五成是上限不是底價。

Q3寄貨被開箱檢驗,他們有權這樣做嗎?

有。鐵路法第49條第2項規定,鐵路機構對你申報的運送物名稱、性質、數量有疑義時得檢驗,但前提是「有疑義」,不能無故開箱。檢驗不符且導致運費不足,最多補收四倍差額。內行人提示:據實申報是你唯一的保護傘,少報被查出差額按四倍計算,省的那點運費完全不划算。

Q4火車逃票罰多少?

依鐵路法 49 條補原票價,無正當理由再加收最多五成,五成是法定上限,不是上萬元的行政罰。

Q5鐵路法第49條在規範什麼?

兩件事:旅客無票補票加收五成上限,以及託運申報不符致運費不足補四倍以下差額。

Q6什麼是失效乘車票?

過期定期票、已使用或逾效期的車票等視同無票,被攔下照樣補票價加收五成。

Q7什麼叫申報有疑義得檢驗?

鐵路機構對託運物名稱、性質或數量起疑時,才能開箱查驗,不能無故開箱。

Q8被加收五成怎麼主張免加?

當場說明並證明正當理由(售票機故障、列車提早),拍照記下時間地點,事後補證效果差。

Q9補收金額怎麼算?

旅客面=原票價×最高1.5;託運面=短付運費×最高4。

Q10託運被開箱補四倍怎麼處理?

要求鐵路機構說明檢驗結果與差額計算,認為逾上限或無依據循申訴管道。

Q11怎麼避免被補四倍差額?

託運前據實填寫品名、重量,申報屬實就算被檢驗也查不出不符,四倍差額不會發生。

Q12鐵路逃票 vs 捷運逃票差多少?

鐵路法49加收最多五成、大眾捷運法49違約金五十倍,兩套標準差約一百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鐵路(鐵路法49)捷運(大眾捷運法49)
無票/逃票加收上限補票價+最高加收50%票價50倍違約金
是否須無正當理由才加收是,有正當理由免加收原則上無票即收違約金
託運申報不實檢驗不符補收四倍以下差額不適用
法律性質民事補收/加收民事違約金

鐵路(鐵路法49)

無票/逃票加收上限
補票價+最高加收50%
是否須無正當理由才加收
是,有正當理由免加收
託運申報不實
檢驗不符補收四倍以下差額
法律性質
民事補收/加收

捷運(大眾捷運法49)

無票/逃票加收上限
票價50倍違約金
是否須無正當理由才加收
原則上無票即收違約金
託運申報不實
不適用
法律性質
民事違約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鉄道営業法第18条(無賃乗車・乗越に対する2倍以下の増運賃)
韓國철도사업법 제10조(부가운임의 징수, 무임승차 시 운임의 30배 이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461220 制定)

旅客運送契約因鐵路承諾運送而成立,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承諾運送並接受其物品而成立。

(0670714 全文修正)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61220 制定)

旅客運送契約因鐵路承諾運送而成立,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承諾運送並接受其物品而成立。

(0670714 全文修正)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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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49 條規定:「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運送物之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