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48 條(危險物品之拒運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
-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鐵路機構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鐵路法 第4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