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48 條(危險物品之拒運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
-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鐵路機構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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