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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52 條(運送物之受領遲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機構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運送物所有人負擔。
  2.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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