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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53 條(所有人不明運送物等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2.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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