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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5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
  2. 前項鐵路行車之鐵路路線、設備、車輛、裝載限制、號誌、號訊、標誌、運轉、閉塞與事故處理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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