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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鐵路法58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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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鐵路法第58條,橫越電化鐵路的線路,低於電車線電壓者須在鐵路下方穿過,高於電車線電壓者須與電車線保持規定距離。

Q · 電線、網路線要橫越電氣化鐵路,該走上面還是下面?

看電壓:低於電車線走下方,高於則保持規定距離

依鐵路法第58條,判準是你的線路電壓相對電車線是高是低。第一款:低於電車線電壓的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方穿過,距軌面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第二款:高於電車線電壓的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的距離。先確認電壓高低,這一步決定整個跨越方案的方向,搞錯後面工程設計全要重做。

白話解讀

要把一條電力線或通信線從電氣化鐵路上方或下方穿過,不是單純的工程問題,而是法律問題。這條替所有想橫越電化鐵路的管線單位畫了兩條規則:電壓低於電車線的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必須走鐵路「下方」穿過,離軌面多深由管線單位和鐵路機構協商決定;電壓高於電車線的電力線路,則要與電車線保持規定的距離。背後的邏輯很單純也很硬:不能讓你的線路在物理上或電磁上干擾到電車線的安全運轉。對電力公司、電信業者、營造廠、開發商來說,這條是規劃任何跨越鐵路工程時繞不開的第一道法令門檻,沒先處理好,工程根本無法合法施作。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58條為電化鐵路安全防護的技術性規範,依線路電壓相對電車線的高低設定兩種跨越規則:低於電車線電壓者須在鐵路下方穿過、穿越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高於電車線電壓者須與電車線保持規定距離,目的在避免管線在物理或電磁上干擾電車線的安全運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拉一條線跨過電氣化鐵路,該走上面還是下面?

看電壓。依鐵路法第58條第一款,電壓低於電車線的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從鐵路下方穿過,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第二款規定高於電車線電壓的電力線路要與電車線保持規定距離。先確認你的線路電壓相對電車線是高是低,這一步決定整個跨越方案的方向,搞錯後面全要重來。

Q2穿越深度可以我自己決定嗎?

不行。鐵路法第58條第一款明定低電壓線路距軌面的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不是單方說了算,協商必須以鐵路安全運轉為前提。協商前先掌握主管機關對深度與距離的相關規定當作基準,才不會在談判桌上各說各話、平白拖長工期。

Q3鐵路法第58條是什麼?

規範電力、通信等線路橫越電化鐵路的兩種跨越規則,依電壓相對電車線的高低決定下穿或保持距離,是跨越工程的第一道法令門檻。

Q4下穿和保持距離兩種規則差在哪?

低於電車線電壓者走鐵路下方、深度協商決定;高於電車線電壓者保持規定距離、依規定非協商。判準是電壓高低不是物理空間。

Q5什麼叫低於或高於電車線電壓?

拿你的線路電壓與電化鐵路供電的電車線電壓相比,低者依第一款下穿、高者依第二款保持距離。

Q6電車線為什麼要特別防護?

電車線帶高壓且關係全線行車安全,任何不當跨越都可能造成放電、電磁干擾或設施損壞,危及列車運轉。

Q7管線橫越電化鐵路要怎麼合法施作?

確認電壓關係 → 掌握主管機關距離與深度規定 → 與鐵路機構協商並做成書面 → 取得核准後施作。

Q8穿越深度怎麼定?

距軌面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以鐵路安全運轉為前提,協商前先掌握主管機關規定當基準。

Q9送審被退件怎麼處理?

回頭檢查是否依電壓高低改為下穿或保持距離、是否有協商書面與核准文件,補齊後重送。

Q10怎麼留存合規證據?

保留與鐵路機構的協商紀錄、主管機關認可的距離與深度標準、核准文件,作為日後爭議或查核的依據。

Q11第58條跨越 vs 第12條鐵路連接跨越差在哪?

第58條是管線橫越電化鐵路的技術規則,第12條是鐵路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須經交通部核定,主體與標的不同。

Q12第58條 vs 第59條差在哪?

第58條管「橫越」鐵路的線路上下穿與距離,第59條管「臨近」鐵路一定範圍內的設施限制,一個是穿越、一個是周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ow voltageHigh voltage
適用線路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電力線路
電壓關係低於電車線電壓高於電車線電壓
跨越方式在鐵路下方穿過與電車線保持規定距離
標準決定方式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依規定距離(非協商)

Low voltage

適用線路
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
電壓關係
低於電車線電壓
跨越方式
在鐵路下方穿過
標準決定方式
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

High voltage

適用線路
電力線路
電壓關係
高於電車線電壓
跨越方式
與電車線保持規定距離
標準決定方式
依規定距離(非協商)

立法沿革 3

(0461220 制定)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發行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0480109 修正)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0670714 全文修正)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61220 制定)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發行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0480109 修正)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0670714 全文修正)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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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58 條規定:「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