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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59 條(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防護設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應依左列規定: 一、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構物或建造建築物。但係屬原有或與行車有關,經施予適當之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之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對電力干擾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三、沿鐵路敷設之油管、氣管線路,應儘量避免與鐵路平行;如無法避免,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四、臨近鐵路之公路高於鐵路之地段,應由該公路之主管機關,在其臨近鐵路之一邊設置護欄。 五、跨越電化鐵路之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應設安全防護裝置。
  2. 前項防護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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