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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鐵路法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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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 68 條之 1 列舉五種妨害行車安全行為,最高可處 100 萬元罰鍰,嚴重者另負刑事責任。

Q · 對火車丟石頭會怎樣?

可罰 1 萬到 100 萬,嚴重還加刑責

依鐵路法第 68 條之 1 第 4 款,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可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若因此砸破車窗、傷及乘客或危害行車安全,還可能另成立刑法第 184 條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的公共危險罪,行政罰與刑事責任各自獨立進行。

白話解讀

對著火車丟石頭,你以為頂多是小孩子的惡作劇,講一講就算了?第六十八條之一把這種行為標了價,而且最高一百萬。這條列了五種會被罰一萬到一百萬的行為,每一種都是你在月台、車廂、軌道邊可能親眼看到,甚至自己不小心做過的事:在軌道或設備上堆放、拋擲物品妨害行車安全;未經允許帶危險或易燃物進站上車,或託運危險物品卻不告知、謊報;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干擾系統運作;對行駛中的列車投擲、發射物品;任意把車廂上鎖或妨礙從業人員執行職務、危害公共安全。讀懂這條,你會發現月台上那條黃線劃開的不只是安全區,是一萬到一百萬的罰鍰級距,而且嚴重的還會疊上刑事責任。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68 條之 1 為鐵路安全的行政罰條款,以列舉方式規範五種妨害行車安全的行為態樣:軌道堆放或拋擲物品、未經允許攜帶危險物或謊報託運、任意操控站車設備、對行駛列車投擲物品、任意上鎖車廂或妨害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火車丟石頭被抓到,到底會怎樣?

行政上,第四款「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可罰一萬到一百萬。如果砸破車窗、傷到人或造成行車危險,還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公共危險罪,那是刑責不是罰錢。實務上鐵路單位對投擲列車是動真格究責的,因為時速上百的列車被砸後果可能是大規模傷亡,絕不是賠片玻璃就能了事。

Q2帶瓦斯罐、行動電源搭火車算違法嗎?

關鍵在「未經允許」與「告知不實」。一般合規容量的個人用品多半沒問題,但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站上車,或託運危險物品卻謊報、不告知,就落入第二款,最高一百萬。有疑慮時,搭車前先問站務並取得同意,事先報備經允許這個動作,就能把你從違法那一端切出來。露營用大瓶瓦斯、汽油這類,別自己想當然耳帶上車。

Q3我只是好奇按了月台上的設備按鈕,也會被罰嗎?

有可能。第三款的「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不限定惡意,任意操控就可能成立,尤其是干擾到號誌或行車系統時。月台與車站的設備不是給乘客操作的,緊急按鈕也只在真正緊急時才按。好奇或想幫忙而亂碰,輕則罰鍰,重則因干擾行車釀成事故,責任完全不同等級。

Q4鐵路法第 68 條之 1 是什麼?

鐵路安全的行政罰條款,列舉五種妨害行車安全行為,違者罰 1 萬至 100 萬元,是月台與軌道邊最常被誤踩的紅線。

Q5第 68 條之 1 列了哪五種行為?

軌道堆放拋擲物品、未經允許攜帶危險物或謊報託運、任意操控站車設備、對行駛列車投擲物品、任意上鎖車廂或妨害職務。

Q6什麼東西算「危險或易燃物」?

瓦斯罐、汽油、易燃液體、超標鋰電池等,未經允許帶上車或謊報託運即可能落入第二款,範圍比一般人想的寬。

Q7妨害行車安全跟妨害從業人員職務差在哪?

前者涵蓋對列車與設備的危害行為,後者是第五款的上鎖、妨礙站務執行職務;嚴重妨害職務還有第 68 條之 4 的刑責。

Q8目擊有人對列車丟東西該怎麼辦?

記下時間、地點、行為人特徵與現場狀況並保留影像,立即通報站務或鐵路警察,你的即時通報是後續裁罰與追訴關鍵。

Q9怎麼避免帶東西搭車誤踩第二款?

對所帶物品有疑慮時,搭車前先向站務詢問並取得允許;事先報備經同意,就把自己從違法那一端移開。

Q10收到罰鍰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若是無心之失保留佐證並主動向站務說明。

Q11怎麼判斷會不會同時被追刑責?

看是否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或實際傷損,若有則可能另成立刑法第 184 條公共危險罪,與行政罰併行。

Q12鐵路法 68-1 vs 刑法 184 哪個重?

68-1 是行政罰鍰,184 是刑事責任可坐牢,後者重;同一行為可能兩者併行、各自獨立進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罰(鐵路法 68-1)刑事(刑法 184)
責任性質行政裁罰(罰鍰)國家刑事追訴
法律效果1 萬至 100 萬元罰鍰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成立門檻符合五款列舉行為即可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裁處/追訴機關交通部委託警察或鐵路機構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
時效裁處權 3 年依法定刑按刑法第 80 條計算

行政罰(鐵路法 68-1)

責任性質
行政裁罰(罰鍰)
法律效果
1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成立門檻
符合五款列舉行為即可
裁處/追訴機關
交通部委託警察或鐵路機構
時效
裁處權 3 年

刑事(刑法 184)

責任性質
國家刑事追訴
法律效果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成立門檻
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裁處/追訴機關
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
時效
依法定刑按刑法第 80 條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鉄道営業法 + 刑法第125条(往来危険罪)
韓國철도안전법(철도 보호·벌칙 규정)
中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刑法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德國StGB § 315(Gefährliche Eingriffe in den Bahnverkehr)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sécurité ferroviaire)+ Code pénal(atteintes à la sécurité des transports)
美國18 U.S.C. § 1992(Terrorist attacks and other violence against railroad carri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30530 增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就旅客及民眾影響行車安全重大之違規行為,應加重處罰,爰將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修正為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並新增第一項第三款對妨害鐵路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第四款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第五款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處罰規定。

(1120530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立法理由參考民用航空法所定相關妨害飛航安全規定之罰鍰金額上限,並以空運事故嚴重程度大於鐵路事故之比例,爰調高罰鍰之金額上限。

  • 罰鍰名詞
  • 攜帶名詞
  • 名詞
(103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就旅客及民眾影響行車安全重大之違規行為,應加重處罰,爰將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修正為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並新增第一項第三款對妨害鐵路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第四款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第五款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處罰規定。

(1120530 修正)

參考民用航空法所定相關妨害飛航安全規定之罰鍰金額上限,並以空運事故嚴重程度大於鐵路事故之比例,爰調高罰鍰之金額上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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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68-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6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6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