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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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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3.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68條之2處罰危害重要鐵路設施功能者,最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加重至三年以上,致人於死最重無期徒刑。

Q · 偷鐵軌旁的銅線會怎樣?

若危害運行中設施功能,可能成立鐵路法重罪,最低關一年起跳

依鐵路法第68條之2第一項,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關鍵不在被偷物品值多少錢,而在該設施是否仍在運行、是否影響行車功能。同一捲銅線,偷在廢墟與偷在通電軌道旁,落在的是兩條完全不同量級的罪。若被認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刑度跳到三年以上;致人於死最重可至無期徒刑。

白話解讀

鐵路旁那一段不起眼的號誌電纜、轉轍器、供電設施,在法律眼中不是普通財物,而是「重要鐵路機構設施」。動它的人,面對的不是竊盜罪那種等級的刑度。只要你用竊取、毀壞或任何非法方法,讓這些設施無法正常運作,最低就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能被併科一千萬元罰金。如果檢方認定你的目的是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起跳變成三年以上、罰金五千萬。萬一因此釀成災害、撞死人,最重是無期徒刑、併科一億元。關鍵在於:這條罰的不是「東西值多少錢」,而是「鐵路停擺對整個社會構成的威脅」。同樣偷一捲銅線,偷在廢墟跟偷在運行中的軌道旁,是兩個世界。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68條之2為危害重要鐵路設施罪,處罰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重要鐵路機構之站、場、設施或設備無法正常運作之行為。其立法重心在於保護鐵路作為關鍵運輸基礎設施的功能完整,而非設施本身的財產價值;並依行為人是否具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是否釀災致死致重傷,階梯式加重刑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偷鐵路旁的銅線,跟普通偷東西差在哪?

差很多。一般竊盜(刑法第320條)最重五年,但如果偷的是重要鐵路機構設施且影響其正常運作,適用鐵路法第68條之2,最低一年起跳、最重七年,還可能被併科一千萬元罰金。關鍵不在銅線值多少錢,而在它是不是運行中、影響行車功能的設施。同一捲線,廢棄的跟通電的,是兩條罪。

Q2抗議時擋住列車、弄壞設備,會被當成危害國家安全嗎?

有可能,這正是這條最危險的地方。第二項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刑度從三年起跳、罰金五千萬。實務上會從言論、組織、行為樣態推斷意圖。純粹的言論表達和實際破壞設施功能是兩回事,後者很難用言論自由防禦,這條界線一旦跨過就回不來。

Q3沒真的弄壞、只動手到一半就被抓,也有罪嗎?

有。第四項明定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未遂犯也要處罰。已著手破壞但還沒讓設施失去功能,仍成立未遂犯,只是量刑時法院得依刑法第25條減輕。有沒有著手、有沒有實際影響功能,是區分未遂與既遂、甚至區分本罪與普通毀損的關鍵。

Q4鐵路法第68條之2是什麼?

危害重要鐵路設施罪,處罰以非法方法使鐵路關鍵設施無法正常運作的行為,是保護鐵路功能完整、非保護財產價值的重罪。

Q5什麼是重要鐵路機構設施?

鐵路運行倚賴的站、場、號誌、供電、轉轍等關鍵設施或設備,其功能受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者。

Q6危害設施功能正常運作怎麼認定?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設施無法正常發揮運輸或安全功能之結果;是否實際影響功能是定罪關鍵。

Q7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指什麼?

第二項的加重門檻,實務上從行為人言論、組織與行為樣態推斷主觀意圖,一旦成立刑度與罰金約翻倍。

Q8看到鐵路設施被破壞怎麼通報?

立即通報台鐵或軌道營運單位與警方,並拍照錄影記錄破壞狀態、位置、時間,搶修前的畫面是認定致生功能危害的核心證據。

Q9被依鐵路法68之2起訴怎麼辦?

先釐清檢方走第一項或第二項,全力爭執意圖不成立;確認設施功能是否真受影響、是否屬未遂,並儘早委任律師。

Q10破壞鐵路設施會關多久、罰多少?

基本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千萬;意圖危害國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併科五千萬;致死最重無期、併科一億。

Q11怎麼證明有沒有實際危害設施功能?

靠搶修前的現場照片錄影、設施功能異常紀錄、沿線監視器;證據常在數小時內被覆蓋,第一時間保全是關鍵。

Q12偷鐵軌銅線是竊盜罪還是鐵路法68之2?

看那捲線是否運行中、影響行車功能。是則適用本條(1年起),否則可能僅普通竊盜(刑法320,5年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罪名刑度
偷取運行中、影響行車功能的鐵路設施鐵路法第68條之2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偷取已廢棄、不影響功能之鐵路廢料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破壞但未影響設施功能正常運作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或本條未遂)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而破壞鐵路法第68條之2第二項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在軌道設備上之一般妨害安全行為(未達危害功能)鐵路法第68條之1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適用罪名

偷取運行中、影響行車功能的鐵路設施
鐵路法第68條之2
偷取已廢棄、不影響功能之鐵路廢料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破壞但未影響設施功能正常運作
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或本條未遂)
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而破壞
鐵路法第68條之2第二項
在軌道設備上之一般妨害安全行為(未達危害功能)
鐵路法第68條之1

刑度

偷取運行中、影響行車功能的鐵路設施
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偷取已廢棄、不影響功能之鐵路廢料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破壞但未影響設施功能正常運作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而破壞
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在軌道設備上之一般妨害安全行為(未達危害功能)
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法 第125条(往来危険罪・鉄道の損壊等による往来危険)
韓國형법 제186조(기차·전차 등 교통방해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7条、第119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德國StGB § 315(Gefährliche Eingriffe in den Bahnverkehr)
美國18 U.S.C. § 1992(Terrorist attacks and other violence against railroad carri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未遂犯名詞
(1120530 增訂)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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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68-2 條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6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6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