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 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 三、其他認有檢修之必要。
根據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11 條,機車在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或者其他認有檢修之必要的情況下,應施行臨時檢修。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機車在行駛時的安全,並預防可能的故障或事故。 參考資料: 依據台灣鐵路管理局最新的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11 條針對機車需要施行臨時檢修的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例如,如果機車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則必須進行臨時檢修以確保其安全性和正常運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