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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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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試車: 一、施行三級檢修以上之檢修。 二、施行臨時檢修時認有必要。 三、其他因故障查修認有試車之必要。
  2. 2.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試車者,以鐵路機構確認試車良好時為檢修完畢日期。
  3. 3.試車完畢後應填具試車報告,其格式由鐵路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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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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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12 條規定:「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試車: 一、施行三級檢修以上之檢修。 二、施行臨時檢修時認有必要。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