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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車停用規定如下: 一、第一種:依配置運用情形或性能不適於營運停用未滿三個月者。 二、第二種:因修理或待料停用三個月以上者。 三、滯留車: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停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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