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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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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檢修,分為下列五種: 一、列車檢修:於客貨列車開出始發站前及到達中途站或終點站時,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一)連結裝置。 (二)軔機裝置。 (三)車軸及軸箱。 (四)電氣裝置。 (五)列車後部標誌。 (六)給水裝置。 (七)車內設備。 (八)風檔及渡板。 (九)行走狀態。 二、隨車檢修:隨乘客貨車就行車中之動搖、性能、緩衝作用、軔機作用、音響、軸溫、門窗氣密狀態、電機設備及冷暖器之性能、闊大貨物狀態等,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三、停留檢修:對重要車站停放之列車編組內貨車,就下列規定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一)輪軸。 (二)軸箱及其導架。 (三)彈簧裝置。 (四)軔機裝置。 (五)連結裝置。 (六)車身。 (七)裝貨狀態。 (八)守車室內設備及發電裝置。 四、運用檢修:依旅客列車運用行駛二千四百公里以內,利用終點客車編組停留時間,於指定路線停留狀態下,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一)行走裝置。 (二)軔機裝置。 (三)連結裝置。 (四)電氣裝置。 (五)空氣調節裝置。 (六)供水裝置。 (七)車門各種設備。 五、交接檢修:於本路與他路間交接貨車時,除依聯運契約直達外,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一)行走裝置。 (二)連結裝置。 (三)軔機裝置。 (四)車身。 (五)裝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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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17 條規定:「不定期檢修,分為下列五種: 一、列車檢修:於客貨列車開出始發站前及到達中途站或終點站時,就下列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