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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各級檢修重點如下: 一、一級檢修:指整備檢修,按客、貨車使用狀況,在規定期間內,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一)行走裝置。 (二)軔機裝置。 (三)連結裝置。 (四)電氣裝置。 (五)空氣調節裝置。 (六)供水裝置。 (七)車內各種設備。 (八)車架及轉向架。 (九)車身。 二、二級檢修:指局部檢修,按客貨車使用狀況於規定期間內,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施行之檢修。 (一)氣軔裝置。 (二)供水裝置。 (三)發電裝置。 (四)蓄電池。 (五)電扇。 (六)空氣調節裝置。 三、三級檢修:指全盤檢修,按客貨車使用狀況於規定期間內,將車輛各重要部分予以解體後,就車輛全部機構之狀態及作用施行之檢修。 四、四級檢修:指更新檢修,於車輛損耗情形嚴重,須重新翻造時,施行之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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